一、依據市府106年12月11日府文資處字第1061290693A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民俗融入相關課程中。
進階搜尋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