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 108 年 1 月 19 日台財秘字第 10806901830 號函辦理。 二、該部搬遷辦公新址本府已於 107 年 9 月 11 日府秘文 1071027691 號函轉知各機關單位,惟部分機關單位未及時更新,仍有部分公文、信件或包裹郵寄至舊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除延誤時效,該部須再支付轉寄費用,為節省公帑,該等誤繕舊址郵件,自即日將退回原交寄單位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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