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 :依「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
實施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因而,學校教師須裝備家庭教育之專業知能,以應用於課程教學及活動實施;
說明 2 :復依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綜合活動領域教師
、家政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幼兒園教師、輔導教師專任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說明 3 :教育部委請國立空中大學研發「家庭教育數位學習課程」共 20 門,已全數於
「教師 e 學院」數位學習平臺上架,以達成落實家庭教育
「Easy Access-易學可及」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