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2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50019933 號函辦理。
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經現地會勘及專家學者建議,依據目前氣候狀況、荔枝及龍眼作物品種與生長期差異及荔枝椿象雌蟲發育狀況,將產區分為高屏、嘉南、中彰投雲及苗栗等 4 區,分別訂定最適宜的防治期,整合農民進行區域化學共同防治。
三、嘉南地區防治期:荔枝與龍眼-115 年 2 月 9 日至 3 月 20 日;請貴校依期程配合辦理農業區及非農業環境中荔枝椿象防治工作。有關核准之環境用藥,請逕至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