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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儀容規定

網頁選單 / 2023-06-29 / 點閱數: 2034

臺南市學甲區東陽國民小學學生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02.23 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
110.02.24 校務會議通過
112.01.18 校務會議通過
112.06.28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 教育局 109 年 8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68772 號。
(三) 教育局 110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00113265 號
(四)教育局 112 年 1 月 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11700658 號
(五)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二、目的
為使學生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之良好生活習慣,培育蓬勃朝氣及積極奮發之精神,並藉由服裝儀容規範,教導與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習慣,落實學生生活教育。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運動服。天氣寒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運動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二) 班級得選擇搭配穿著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如:班服、社團服及校慶紀念衫……等,惟應以方便當日課程活動進行方便為優先。
(三) 班級得開放每週星期三穿著便服,穿著便服以整潔、大方及方便活動的服裝為主。
(四) 除防範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及疾病傳染等必要作為外,不限制學生髮型。
(五)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涼(拖)鞋或打赤腳。


四、服儀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五)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注意事項
本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六、本規定提 11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如須修正或重新審議,應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再重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議決,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校務會議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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