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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訪客 - 本校公告 | 2015-06-17 | 點閱數: 293

研習對象:

  1. 請本市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明書(24小時)」校長及「候用校長」務必參加,並優先錄取,協請所屬學校務必轉知。
  2. 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
  3. 開放本市高中職教職員報名參訓。
  4. 其他縣市第二階段報名人員將列為錄取第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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