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重申教育基本法有關零體罰政策,請各校落實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40026 號函。
二、 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
「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
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 依據本市 110 學年度上學期體罰問卷調查結果,仍有部分學
校疑未落實「零體罰」政策及遵守「教育基本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請各校強化預防措施,依教育部 110 年 2 月 11 日
修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舆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符合法定要件
(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
到侵害等要件)者,即為違法處罰,以維護師生權益。
四、 另貴校倘知悉教師疑有體罰學生情形,請依「校園安全及
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
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並釐明妥
處,以符法制,相關行為倘經查屬實,應按情節輕重,依
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本局所屬學校不當管教
或違法處罰事件屬實之懲處參考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處
理。
五、 綜上,請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
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
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正本: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
各國民中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中學、臺
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小學
副本: 本局督學辦公室、本局學輔校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