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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孟隆 - 行政 | 2023-03-28 | 點閱數: 53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2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20043578D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 至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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