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4387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 20 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與幼兒園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上述條文自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建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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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各類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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