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2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特訂定本計畫。
三、本創新提案由本府員工經各機關學校提送主管機關,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員工之創新提案進行審查,除有本計畫不受理之情形外,應於期限內擇優函送主管單位彙辦。
四、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若有創新提案,則參照提案表格式,於本( 112 )年 11 月 30 日前,由各機關(單位)彙整後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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