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
(二)檢送「113 年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附件 1)及「113 年中秋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標語」(附件 2)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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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各類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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