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具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C )之第 29 條 第 1 項規定:「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 櫫各項原則之尊重」為教育目標之一; CRC 第 1 號一般性意 見第 8 點次並進一步闡明:「……教育過程所灌輸的價值 觀,絕不能妨礙促進享有其它權利的努力,而是應當加強 這方面的努力。這不僅包括教學大綱的內容,也包括教育 過程、教學方法及開展教育的環境,無論是在家、在校還 是在其它地方。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 權……」;再加以 12 國教課綱全面將人權教育議題納入各 階段教學內容,可知,使兒少能理解、運用自身權利,並 了解權利遭侵害時可利用哪些救濟管道,是各級主管機關 均有之教育責任。
二、惟現階段兒少對於自身權利遭侵害時,大部分兒少仍不了解有何救濟管道。參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國義務 教育階段校園內兒童權利及相關教育法規落實現況調查研 究成果報告》所載調查數據,當兒少被詢問「學校有沒有 告訴過你,如果被體罰或覺得老師的處罰不對,要怎麼 辦?」時,國小僅 20.2%、國中僅 30.3%的學生表示學校 有宣導過相關處理管道。
三、 108 年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第 17 點次亦指出「委員會建議讓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以及申訴程 序的資訊。政府應確保該程序對兒少友善,提供兒少適足 的支持(在適當情形下包括家長或 NGO 的支持)……」。
四、時值開學前夕,兒少即將踏入或返回校園學習。亦即其將以學生身分,與校園及校內其他人互動,不論是學校相關 規定,教職員、同學之舉措,無不與權利相關,開學時間是學生充分理解其權利,以及受侵害時救濟管道之絕佳教育時機。
五、綜上,遵循公約「兒童不應因走入校園而失去人 權」之精神及保障兒童知情權之意旨,兒少所具有之權利,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不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暴力、性暴力)之權利。
(二)不受歧視之權利(性歧視屬性騷擾、特教法禁止歧視、 學校有合理調整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包含早自習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業輔導相關規定)。
(四)受教育權(學校不得為退學處分,輔導轉學需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剝奪學生體育課、美術課或任何正式課 程上課機會之相關規定)。
(五)表意及被聆聽之權利(學校、教職員應營造友善表達意見之空間,不得違法箝制言論,更不得因學生合法言論 施加處罰之相關規定)。
(六)一般自由權(學校不得規定髮式、不得因服儀規定處罰學生、非學習活動得自由參加之相關規定)。
(七)以上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管道(洽本校各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