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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彥 - 行政 | 2024-09-26 | 點閱數: 4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109530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

  凡設籍中華民國公立小學在校學生,受學校推薦,而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孝行表現、友愛親友等行為,足堪楷模者,或是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每一單位推薦 1 名。

三、申請期間:113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

四、獎助名額及金額:每名學生頒發獎助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共 30 位。

五、申請方式:申請書件應送至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188 號 1 樓,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逾不予受理。  

六、其餘資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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