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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李孟隆 - 行政 | 2025-09-16 | 點閱數: 3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5672 號函辦理。

二、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於 114 年 6 月 3 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依第 3 點第 1 款,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及市售食品產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供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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