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參訪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租用遊覽車費用。每校至多申請 2 台車,每車 35 人(含帶隊老師),不足 35 人需補滿,每輛遊覽車最多補助 8,000 元。
2.參訪活動日期為本(103)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31 日,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 9 月 19 日止,環保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截止期限。
3.補助順序先視學校於申請日期前,是否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若已取得認證者,則優先補助;若尚未取得認證者,則依參訪日期較早者優先補助。惟因補助車次有限,若總申請車次大於補助車次時,除依前述條件決定補助順序外,將以申請(傳真或來函)日期輔助決定補助順序(時間較早者優先補助)。
4.附檔詳細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