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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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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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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一、行政院於103年7月16日宣布暫緩推動「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時程檢討案」,爰教育部註銷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意指自104年1月1日起,月撫慰金改按每三個月發放一次乙案,予以註銷。爰此,教育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仍維持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
二、目前銓敘部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即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維持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乙案,惟尚在修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