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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10-31 | 點閱數: 538

一、推薦資格:近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近五年內未曾獲得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04 年 2 月 19 日止,請於期限內送本局社會教育科陳小姐,由本局審查後統一送承辦單位(國立中興高級中學)辦理。

三、推薦方式等相關事宜,請逕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鄭筠蓉小姐,電話: 049-2332110 轉 322 。

四、檢附旨揭表揚實施計畫、個人組推薦表及團體組推薦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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