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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黃瑞祥 - 行政 | 2013-09-30 | 點閱數: 730

一、依據教育局學輔科 102年 9 月 27 日第 42625 號公告辦理宣導。

二、為防治疫情擴散,動物防治及保護之宣導事項如下:

  (一) 依狂犬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02)年 9 月 10 日「因應臺東縣狂犬病討論會議」決議,如有動物遭疑似罹患狂犬病動物抓咬傷,應儘速通報並送至各地方動物防治機關進行隔離。遭咬傷之動物如未施打狂犬病疫苗則須隔離觀察 6 個月,如已施打過疫苗則須隔離觀察 45 天。

    (二) 如幼犬/貓因月齡在 3 個月以下,暫時無法接種動物狂犬病疫苗者,請避免其接觸其他野生動物,以保障人畜安全。

    (三) 如發現動物行為出現異常,如停止吃喝、不安、頻尿、畏光或出現攻擊性等,請儘速通報各地動物防疫機關處理(通報專線: 0800-761-590)。

三、請持續運用各類管道宣導,並視宣導方式及對象調整資料呈現方式

四、狂犬病相關資訊,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狂犬病防治專區」(http://www.cdc.gov.tw/rabies),或撥打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洽詢。

五、動物疫情等防疫訊息請參閱行政院農委會(http://www.baphiq.gov.tw)「狂犬病防治專區」,或撥打行政院農委會專線電話:0800-761-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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