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5.11 臨時校務會議對於第四條第五款提出修改
原辦法
(五)級任以二年一任為原則,一、三、五年級導師,如有特殊狀況欲換新班,與其他老師一同選填。
修改後辦法
(五)級任以二年一任為原則,一、三、五年級導師,若需減併班時,由該年段採自願、協調及積分比序之順序決定拆班班級,若採積分比序且積分相同時則由積分相同者採取 1.年長者 2.本校年資 3.若前兩項相同採抽籤方式決定,該名教師有優先選擇級科任意願權利,如有其他特殊狀況欲換新班,與其他老師一同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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