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二、請本校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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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各類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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