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南市教育會文教基金會 104年度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為擴大服務會員,鼓勵會員子女進德修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
臺南市教育會(本會)會員入會兩年以上者之子女。
三、獎學金之來源:
1.本會基金存放銀行之孳息。(本金不動用)
2.社會公益人士贊助之捐款或提供本會會員之子女獎學金款項。
四、獎學金之名額:
1.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及五專四、五年級): 12名,每名發給 2000 元。
各區基本名額 1名,其餘不分區以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者,增額錄取。
2.高中職校(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15名,每名發給 1500 元。
各區基本名額 1名,其餘不分區以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者,增額錄取。
3.國民中學: 25名,每名發給 1000 元。
各區基本名額 2名,其餘不分區以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者,增額錄取。
4.凡初審合格者,由本會發給獎狀;複審合格者,另發給獎學金鼓勵。
五、申請資格:
學業(智育)成績(國中為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在 85分(含)以上者。
六、申請時間: 104年 10月 20 日止,逾期數不受理。
七、申請地點:向會員所屬的區教育會申請,區教育會彙整後餘 10月 30日前送至
本市教育會。
八、申請手續:
填具本會印製的申請書(向會員所屬學校索取),連同下列文件送至所屬區教育會。
1.103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副(影)本,加蓋原學校教務處印戳一份,或成績證明一份(需註明有關學科成績)。
2.申請人子女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九、審核:
1.初審:各區教育會
2.複審:臺南市教育會
十:本辦法經第 20屆第 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財團法人臺南市教育會文教基金會 104年度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申請單
會員姓名 |
|
服務單位 |
|
子女姓名 |
|
||
就讀學校 |
|
年級 |
|
學業成績 |
分 |
103學年度上/下學期平均 |
|
會員地址 |
|
||
連絡電話 |
H: 手機: |
||
備註 |
|
學校承辦人 : ( )區教育會:
獎學金申請單清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