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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蔡坤錚 - 獎助學金 | 2015-09-18 | 點閱數: 54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9 月 10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40123256A 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申請書已於本週發給低收入戶學生,請於 9/23(星期三)中午 12:00 前填寫完整交回學務處學生活動組(請參閱附件)
四、成績證明及低收入證明由學生活動組統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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