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5-10-02 | 點閱數: 405

一、查勞動部於 104 年 9 月 8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3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5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二、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5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7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崁入網頁

:::

本站App下載設定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二』安裝後,請開啟 App,並掃描此二維碼以完成設定。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tn.edu.tw%2F%7Efhe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