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 104 年 6 月 12 日生效。
二、本案係配合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 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六、有關「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之規定移列至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欄,並酌作文字修正。本表修正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按:為本表生育補助限制一、【二】之支給對象),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