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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3-09-02 | 點閱數: 773

一、符合以下資格者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1.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含)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

3.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4.持有輔導(活動)/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並核發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二、請於 9 月 30 日前檢附相關證件送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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