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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行政 | 2016-01-13 | 點閱數: 428

一、「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原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業經銓敘部以 105 年 1 月 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0590591 號令修正發布

二、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主要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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