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其餘修正部分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二、修正重點:
1.「註冊日起三個月內」修正為「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機關或學校申請。
2.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原規定為「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不得申請補助。
3.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雜費,如非屬對特殊身分之助學措施補助,均得再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列國中小支給數額支給新臺幣五百元。
4.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修學院」等類學校,因其「修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檢附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