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4531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守則請參閱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網頁(http://www.guidance.org.tw/school_rules/content.html),擬以一年為該守則之試行期,再依據實踐經驗做必要之修訂,歡迎輔導人員提供實務意見,俾利該守則可更嚴謹且貼近學校實務現場。
三、本守則所稱之學生輔導人員包含兩類:一類為直接輔導人員,包括專兼任輔導教師、心理師、學校社工師、輔導室組長及主任;一類則為協同輔導人員,包括校長、全體教師、學務人員、參與輔導工作之職工,醫師、社會資源人士、及志工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