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01 年 4 月 30 日臺中(二)字第 1010067948C 號令修正發布「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其中「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說明 4 規定: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3 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以年資取得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者,須符合上開「自 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之正式教師,惟採計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等相關年資,並未包含認輔教師或借調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借調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