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有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並配合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之性質,訂定甄選標準。
二、檢附 105年度本市各類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及實施計畫,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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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各類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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