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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行政 | 2016-06-27 | 點閱數: 385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68793 號函辦理。

 

二、查 102 年 4 月 22 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次查銓敘部 94 年 7 月 26 日部銓四字第 0942522741 號電子郵件略以:「一、......本部 87 年 6 月 15 日 87 台甄五字第 1629546 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二、某甲因配偶自 91 年 9 月 1 日起至 94 年 8 月 31 日止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奉准自 92 年 8 月 7 日起留職停薪 2 年至 94 年 8 月 6 日有案,惟其配偶自 94 年 9 月 1 日起,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茲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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