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由台南市教育局分配核定各校補助金額,每校補助金額最高以 3 萬元為原則。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一)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二)車資。
(三)解說員鐘點費。 (四)材料費。
(五)門票。 (六)餐費。
(七)其他必要之費用。
二、審核經費分配時,學校應結合課程安排參訪地點,並以應用本市市內校外教學資源為原則,並以結合以下資源者,優先予以補助。
(一)結合市內公車、火車等大眾運輸系統。
(二)結合地方產業體驗或觀光工廠,如鹽田生態文化村。
(三)結合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烏山頭與嘉南大圳參觀行程。
(四)結合西拉雅文化體驗行程。
(五)結合地方文史館參觀行程。
(六)其他本市發展完成之校外教學資源成果。
(參考網址: https://sites.google.com/a/kyes.tn.edu.tw/tntloc/)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