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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蔡坤錚 - 行政 | 2013-11-18 | 點閱數: 651

說明:

一、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由台南市教育局分配核定各校補助金額,每校補助金額最高以 3 萬元為原則。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一)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二)車資。

(三)解說員鐘點費。       (四)材料費。

(五)門票。           (六)餐費。

(七)其他必要之費用。

 

二、審核經費分配時,學校應結合課程安排參訪地點,並以應用本市市內校外教學資源為原則,並以結合以下資源者,優先予以補助。

(一)結合市內公車、火車等大眾運輸系統。

(二)結合地方產業體驗或觀光工廠,如鹽田生態文化村。

(三)結合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烏山頭與嘉南大圳參觀行程。

(四)結合西拉雅文化體驗行程。

(五)結合地方文史館參觀行程。

(六)其他本市發展完成之校外教學資源成果。

(參考網址: https://sites.google.com/a/kyes.tn.edu.tw/tntloc/)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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