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5 年 9 月 26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50954217A 號函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 4 、 6 條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民俗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表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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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各類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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