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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行政 | 2016-10-26 | 點閱數: 392

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意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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