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校清寒或家中突遭變故之學生努力向學,特設置本辦法。
二、補助名額以三十名為上限,每名貳仟元。
三、申請資格:(每學年度上學期 6年級申請;每學年度下學期五年級申請)
(一)、清寒學生:係指領有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三)、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之學生:有相關事實或教師認定。
※以上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未超過三大領域不及格者,未有嚴重違反校規受重大處分者。
四、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公告,公告後二星期內收件辦理。
五、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必備)
(二)、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身心障礙學生證明
(四)、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敘寫單(無(二)或(三)項證明者,教師在申請表中填寫、有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填)
※有證明者(二)、(三)項擇一即可。
六、審查方式:以各班平均為原則,若申請人數超過則由弱勢學生助學金委員會委員審核認定。
七、審查程序:由註冊組彙整符合資格學生名冊,呈弱勢學生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
八、核可公布時間:收件後二星期內公告。
九、經費來源: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