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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張靖皎 - 行政 | 2017-02-24 | 點閱數: 37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 月 2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60002151B 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有關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該局網站( https://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
五、請強化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持續督導師生使用正版之教科書作為教學及上課之用,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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