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6 年 5 月 3 日府教務字第 1060083772 號函(附件 2)暨「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倘有教師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至旨揭彙整表所列學校,並經本校同意者,請填列「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苗栗縣所屬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並檢具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 10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市教育局(逾期逕視為無意願免回復),申請表電子檔及掃描檔請先傳送至 wolf08120852@tn.edu.tw ,俾便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