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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3-12-16 | 點閱數: 536

依據臺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不得容留未滿 15 歲之人,於非假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及每日下午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進入或留滯;年滿 15 歲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於每日下午 22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進入或留滯。」,關於非假日含寒暑假及學期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及每日下午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未滿 15 歲之人仍禁止進入或留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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