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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郭旻靜 - 行政 | 2017-06-06 | 點閱數: 385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6 月 2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633498600 號函(如附件 2)辦理。
二、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 5 年以上、最近 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其餘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三、貴校倘有符合商借條件(資格請貴校自行審查)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請檢具旨揭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 106 年 6 月 6 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局(無者免回復),另申請表電子檔及掃描檔亦請先傳送至 wolf08120852@tn.edu.tw ,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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