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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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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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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教育基本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131432 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應恪遵「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三、請導師主動關懷學生出缺勤狀況,與家長保持適當聯繫,針對異常個案進行電訪或實地家訪完成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