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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3-12-26 | 點閱數: 563

依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為防範因不當互動而衍生不良效應,請同仁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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