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復興國小陳堅助學金申請辦法
105年度 11月 7日行政會議
一、為鼓勵本校清寒或家中突遭變故之學生努力向學,特設置本辦法。
二、補助名額以三十名為上限,每名貳仟元。
三、申請資格:(本校學生)
(一)、清寒學生:係指領有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三)、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之學生:有相關事實或教師認定。
※以上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未超過三大領域不及格者(新生除外),未有嚴重違反校規受重大處分者。
四、申請時間:開學後 2週內收件辦理。
五、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如附件)
(二)、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已列冊者免繳)
(三)、身心障礙學生證明 (已列冊者免繳)
(四)、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敘寫單【無(二)或(三)項證明者,教師在申請表中填寫】
【有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填 ※有證明者(二)、(三)項擇一即可。】
六、審查方式:由弱勢學生助學金委員會委員審核認定。
七、審查程序:由註冊組彙整符合資格學生名冊,呈弱勢學生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
八、核可公布:於教師晨會請班導轉知,擇期公開頒贈。
九、經費來源: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