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相關規定者,請於107年7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比賽日期於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如比賽適逢107年6月30日前後,而成績證明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核頒者,於108年提出申請。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各類同等級以上運動競賽等賽事,本府另訂有該賽事獎勵金發給要點,所以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金。
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可由原學校或就讀學校送件申請);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各民間體育團體或個人送件申請。請各單位填寫申請名冊及申請表後,務必確實就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107年7月31日前寄(送)達臺南市體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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