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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1-17 | 點閱數: 622

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明定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其身心之侵害,且「教師法」第 17 條明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因此教師更需要以教育專業來輔導或管教學生。
二、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摘錄以下重點,請務必利用教師晨會或校務會議時間加強宣導:
(一)體罰定義: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而為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打耳光、打手心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交互蹲跳、半蹲…等,均屬體罰。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可採用之一般管教措施,請參考注意事項第 22 點,例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靜坐反省、站立反省…等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公然侮辱、恐嚇、侵害學生財產權(如罰錢、沒入學生物品…)等。
三、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倘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並應列入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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