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維護幼兒園幼兒及經濟弱勢學生權益,對於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日前已有發生之疾病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 14 條醫療保險金未達 500 元部分,由該部訂定旨揭專案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二.符合計畫補助對象,請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應檢附文件,向 107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計畫期間自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