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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郭旻靜 - 行政 | 2018-07-04 | 點閱數: 376

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於 107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1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 年 5 月 1 日前,仍請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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