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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1-21 | 點閱數: 512

一、本案修正重點:
(一)基於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權益衡平,刪除第 27 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及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二)修正條文適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考試錄取人員。
二、檢附本辦法第 27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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