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4 、 10 點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原第 4 點第 1 項「非代表官股」文字,修正為「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另原第 10 點第 2 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文字,修正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相關法令規定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外,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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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各類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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