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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訪客 - 行政 | 2014-02-24 | 點閱數: 751

一、請有意願申請 103 年度市內(外)介聘教師,於本(103)年 3 月 7 日前向人事室登記。

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校審查通過:

1.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另參加他縣市介聘依據「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惟本市 101 、 102 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甄錄取之新進教師實際服務須滿三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3.非屬教育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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