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104年7月6日府消預字第1040631561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將依據消防法第14條第1項:「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規定,禁止類似之行為。內政部近期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於上開法制作業尚未完成前,請禁止有類似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活動或行為。